历史、地理、
根据中国史藉记载,钓鱼岛的发现和命名最早可见于明永乐元年(一四○二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而日本声称对钓鱼岛有主权,是在一八九五年甲午战争,中国战败后与日
本签订“马关条约”时,将台湾连同钓鱼岛岛割予
除此以外,于清代(一八九三)更有慈禧太后曾将钓鱼岛列屿赏予盛宣怀之诏书,其孙辈的家族成员盛承楠在一九四九年自江苏迁台后,更不时到其家族“产业”钓鱼岛上採石苁蓉(及其他生草药)以供制造药丸之用,他并于一九七○年九月九日在台北市大华晚报发表《钓鱼岛列屿採药记》。
历史足以证明钓鱼岛不是无主岛,而是
地质研究:钓鱼岛位于“台湾海盆地带”
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琉球群岛主岛沖绳岛的西南方,先岛诸岛(宫古、八重山三群岛)北方。整个列屿由钓鱼屿(台)、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及其他附近的三小礁所组成,其中以钓鱼屿最大,钓鱼岛命名由此而来。
在地质学上,钓鱼岛列屿位于“台湾海盆”地带,处于中国东海海床边缘,亦即位于中国闽浙二省东海地区的大陆礁层边缘,是中国大陆土地及台湾岛向海内的自然延伸,全部海床地区水深在二百公尺以内。钓鱼岛列屿以南十余海浬海床,地形突变,水深达一千尺以上,地质学上称为“琉球海槽”,并无大陆礁层,故此钓鱼岛列屿在
其实,在近百年来,台湾渔民经常在钓鱼岛列屿水域作业,并于遇到强风时把船驶往钓鱼岛及南小岛中间一条宽约一千五百公尺的海峡,当作“避风港”。反观琉球渔民在过去数十年间鲜有到此作业,最主要原因乃是中国东海一带整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琉球居民不可能横风流至此岛谋生,故台湾渔民在此岛上亦从未见过琉球人。
诉诸国际法之一:日本不符“有效先占”条件
日本主张对钓鱼岛列屿有主权的主要理由是:日人古贺辰四郎在一八八四年发现该岛后,在岛上建立了木头鱼工厂,搜集羽毛鸟粪。指该岛屿沿海一带久为琉球渔民捕鱼的地方。
此点意在声称日人为钓鱼岛列屿的发现者,并登陆、佔领与使用该岛,若此点属实,在国际法上,日本已满足了对该岛的“有效先占”(OCCAPATION)条件,从而建立了日本对该岛的管辖权(意即取得该岛为日本之领土)。但其子在一九七○年八月则否认该列屿为他
但是中国史藉对此岛的最早记载见一四○三年的《顺风相送》航海图,即中国发现该列屿比日人起码早四百年以上,中国符合国际法“有效先占”的条件,日本难强词夺理。
诉诸国际法之二:钓鱼岛不附于琉球
再者,在国际法上若欲依据发现并占有一块无主地为理由,先占之主体必须是国家或由国家授权者,但日人古贺氏在向日本内政部申请对该岛的租地权时,却被日本政府以“不认为该岛属于日本”为由驳回其申请。而在一九四一年日踞台湾时代的“台北州”为了保有钓鱼岛渔场,与沖绳(琉球)郡打了一场官司,一九四四年日本东京法院更判决确定钓鱼岛列屿属于台北管辖。
当时日本虽已并吞琉球,但到一八九五年,中国战败后,日本占领台湾时同时佔据钓鱼岛列屿。并于次年批准古贺氏的申请,又于次年将之列入为日本领土。但在一九四二年中美英开会议宣言即指出“所有日本窃夺自中国的一切土地,均应由中国政府收复之。”这无疑包括钓鱼岛列屿。
此外,按照国际法中,一九五八年“大陆礁层公约”第六条规定:“(一)海岸毗邻及(或)相向之两个以上国家,其大陆礁层界线之划定,应符合其国家陆地领土自然延伸之原则。”即钓鱼岛列屿属中国土地的自然延伸,主权属中国所有绝无疑问。
诉诸国际法之三:美日不能私相授受
有关钓鱼岛主权,日本的一个主要理据之一是“美日和约”发生效力后,琉球与日本分离,基于和约与有关奄美诸岛的日美协定,所颁布的美
钓鱼岛列岛位于台湾与日本之间,距台湾基隆港102海里,距日本沖绳岛240海里,由八个小岛组成,面积只有6.3平方公里,最大的一个岛只有3.6平方公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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